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張婉媚法官
主題
援助款項計劃;欠缺理由說明。
摘要
1. 第33/2022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第六項及第七項均規定,就商號經營者的個案,行政當局是先以所得補充稅收益申報書的相關申報數據為依據。在發放有關款項後,行政當局得再行對商號經營者是否確實符合資格進行審核,並在得出否定結論時,要求有關人士返還其不當收取的援助款項。
2. 被訴行為所採納的意見書中所援引的另一意見書記載了行政當局計算商號經營者開支的標準,故被訴行為不存在欠缺理由說明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