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10/2025 684/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再審程序
      - 再審要件
      - 作為新證據的條件
      - 上訴人不能不知道的證據
      - 中止執行徒刑

      摘要

      1. 再審程序目的在於上訴人請求改變一個已經確定的判決,並且是在已確定的裁判的不可變更性,與尊重真相必要性之間的平衡機制。其指導思想是,在極端情形中,法律秩序因正義的強制性要求應犧牲既判案的不可觸動性,從而彌補不公正並作出一項新的裁判。
      2. 再審程序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審查階段,目的在於審查再審程序的提起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祗有符合條件的才有可能進入第二個階段,即真正意義上的再審階段。
      3. 為《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規定之效力,上訴人在審判時便已知悉的事實或證據方法不屬於新的事實或證據方法,除非他充分地說明相關理由,以便法院對其沒有在審判時將它們提交的做法作出評價。
      4. 無論此證言的內容是否可以實質地改變判決,均屬於對本案而言已經存在的證據,即上訴人不能不知道的事實,而並非新的證據或者上訴人不可能知道以及嗣後知悉的證據,而接納這證據也僅僅是一種原審法院已經經歷過的程序的再生。那麼,既然上訴人不但已經知悉了這些證據的存在,完全可以在程序中請求進行相關的“證明方法”,也不屬於法院沒有在審判程序中予以審理的問題。
      5. 上訴人提出中止執行徒刑的請求,是在再審程序的第二個階段可以考慮的情事,那麼,在本程序不能進入第二階段的情況下,不予以考慮。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