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4/2024 730/202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保險合同
      - 對風險的惡意不聲明及不正確聲明
      - 合同的撤銷
      - 重要錯誤

      摘要

      要判斷原告在投保時是否出於惡意,需要審視投保人是否刻意不聲明或不正確聲明就診及疾病記錄。
      為此,需要通過客觀事實來判斷投保人是否違背誠實,刻意不聲明或隱瞞就診及患病記錄,以達至保險公司接受其投保申請之目的。
      原告在提交投保申請後被安排接受體檢及回答相關健康問題。儘管原告沒有專業醫學知識,無法準確說出具體疾病名稱,但他在體檢時僅向醫生提及“約一個月前因雙眼視物模糊到珠海當地醫院就診,檢查示眼睛充血”,卻未申報其於最近三個月因眼睛問題在珠海醫院的就診經歷。這顯然表明他對過往病歷的交代存在不足,但這並不足以證明原告未完整申報就診記錄及疾病診斷的行為具有惡意。
      另外,被告亦未能證明這些資料在接受原告的投保申請過程中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事實證明,原告並沒有完全隱瞞眼睛的問題,只是交代得不夠充分。如果被告認為這些病歷信息重要且會影響保險風險評估,他們應該進一步要求原告作出詳細解釋。甚至,被告可以通過投保申請書中原告的授權,向任何機構、組織或個人查詢原告的健康狀況、病歷、治療或諮詢記錄。
      然而,被告既沒有要求原告就其聲明的病歷作進一步解釋,也沒有行使授權向其他機構或實體查詢原告的病歷資料。這顯然表明,被告對於原告可能存在的病歷並不十分在意。
      在本案中,由於未能證明如果被告知道原告遺漏申報了案中所涉及的病歷,就絕對拒絕接受原告的投保申請,或者即使接受申請也會設定限制條件,因此這不符合撤銷保險合同的要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