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7/2024 740/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旁聽者未經庭審參與人同意對庭審進行錄音
      不法錄製罪
      《刑法典》第191條第1款a項
      《刑法典》第30條第1款
      《民法典》第80條第1和第5款

      摘要

      1. 按照《刑法典》第30條第1款規定,倘從法律秩序之整體加以考慮,認為事實之不法性為法律秩序所阻卻者,則該事實不予處罰。
      2. 法庭庭審的旁聽者在未經庭審各名參與人的同意下對彼等在庭審中的發言的錄音行為在作為整體法律秩序的其中一個重要組成部份的民法上而言,已侵害了各名權利人對自己的聲音所擁有的人格權(見《民法典》第80條第1和第5款)。
      3. 法庭庭審可讓公眾人士入內旁聽,但這並不代表庭審內的一眾參與人士的任一人在庭審上的言行舉止可未經同意下被他人錄音、錄影。因為庭審的各參與人在庭審上的發言並非以審判庭以外之公眾為對象。有權以單純公眾人士身份去旁聽庭審的過程,並不意味可以在未經庭審參與人同意下,對彼等進行錄音。
      4. 故在刑事法律上,本案既證事實完全符合《刑法典》第191條第1款a項入罪條文,即使作為庭審旁聽者的上訴人當時在庭審內的錄音行為並沒有妨礙庭審的順利進行亦然。
      5. 法庭基於保安的需要,對庭審整個過程進行錄音、錄影,實已符合《民法典》第80條第2、第5款所指的毋須同意便可錄音、錄影的情況。此外,法律也有明文規定法庭須對庭審過程錄音、錄影的情況(見《刑事訴訟法典》第345條)。
      6. 《刑法典》第191條第1款a項的入罪條文也是旨在保護每個人對自己的聲音的人格權,故也是旨在保護一明顯屬人身性的法益。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