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羅睿恒法官
主題
買賣行為;無權代理;不產生效力;返還。
摘要
1. 在代理人無權代理本人,但以其本人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情況下,若有關行為不獲本人追認,該行為不對本人產生效力。
2. 在此情況下,無權代理人無權代理他人但卻以他人名義作出行為有可能須因此承擔合同前責任,但無權代理人與交易相對方之間不存在任何有效或無效的法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