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26 77/202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居留許可的廢止
      - 事實犯罪的跡象
      - 事實前提的錯誤
      - 檢察院的歸檔批示的效力
      - 檢察院的刑事偵查權的影響力

      摘要

      1. 要令第16/2021號法律適用於上訴人的情況,只需看看上訴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該法第23條第2款第2項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即可,即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上訴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或意圖實施此類犯罪行為。
      2. 如果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人士“對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構成危險,尤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犯罪或預備實施犯罪”,則其逗留許可可被廢止。
      3. 行使上述法律第35條的權利屬於行政當局真正的自由裁量權力,並排除法院對其行使該項權力的合法性審查,但是,如果以其他法律所規定的理由,如本案所涉及的第23條第1款和第2款第1項的規定的理由中有關對澳門特區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構成危險所基於的事實的認定車廂錯誤,也就是出現事實前提得錯誤,法院可以予以審理。
      4. 所謂事實前提錯誤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相關行政行為時所基於的事實與實情不符;或者說,作為行政行為基礎的事實前提有別於真實的情況,兩者之間存在差異,行政機關是基於未經證實或與真實情況不符的“事實”作出行政行為,以致在法律適用方面也出現錯誤。
      5. 法律賦予行政當局的職權決定是否廢止逗留許可,但是必須基於《行政程序法典》第59條及第86條第1款規定的“行政機關應採取其認為有助於調查的措施;如知悉某些事實有助於對程序作出公正及迅速的決定,還應設法調查所有此等事實,而為調查該等事實,得使用法律容許的一切證據方法”。
      6. 《刑事訴訟法典》第37條、第42條第1款、第245條和第265條第1款的規定,對屬於公罪的犯罪。檢察院遵循調查、發現事實真相、合法性和客觀性等原則。
      7. 治安警察局具有刑事警察身份但在刑事偵查方面絕對接受檢察院的領導,而就第16/2021號法律第23條第2款第2項的規定中,對於同一事實所作出的存在犯罪跡象的事實認定,除了對刑事警察機構有約束力,而且必須遵循法律體系統一性和連貫性的原則,尤其是,在適用第16/2021號法律第23條第2款第2項的規定時,必須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259條第1款和第2款以及第265條第1款的規定進行系統的解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盛銳敏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