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輕微違反
- 袒護作為
- 作虛假證言罪
摘要
1. 作為獨立的罪名,前提條件是存在一個“先前犯罪”或者“參照事實”。也就是說,參照事實必須是被袒護者已經實施過構成犯罪的行為,而不應該是像本案那樣的輕微違反的行為,因為這裡的“犯罪”必須是狹義上的,而單純僅僅超速每小時131公里的輕微違反不能是“先前的犯罪行為”。
2. 雖然嫌犯們的袒護行為不獨立構成第331條的罪名,其等的袒護行為,如果獨立侵犯了其他法益,當然應該被判處有關的罪名。
3. 三名嫌犯的行為,為了一個“頂包”的目的,卻以不同的方式表現出來:第三嫌犯自認是違法者,將不實的事實向權力當局作出陳述並令該不實的事實載於導致輕微違反案件立案的筆錄之上,明顯構成偽造文件罪;第一、第二嫌犯經過宣誓之後仍然向法庭陳述不實的事實,明顯構成《刑法典》第324條第1款的“作虛假證言罪”。
4. 《刑法典》第324條規定的罪名保護法益是實現司法正義,在法律有充分條件保護當事人利益以及充分自由選擇自我行為的情況下,在嚴肅的宣誓之後,仍然選擇侵犯法律所保護的實現司法正義的法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