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超車操作
摘要
一、《刑法典》第142條第1款(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一、過失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二、《道路交通法》第40條規定了“超車操作”必須遵守的一系列義務,如駕駛員未能確定其超車操作不會引致其車輛與同向或對向行駛的車輛碰撞的危險,則不應開始超車;駕駛員開始超車前尤應確定車行道在安全超車所需的距離及寬度方面均暢通無阻;超車完畢後,駕駛員應在不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情況下儘早駛回原車道。"
此外,《道路交通法》第30條還規定了“車速的一般原則”,駕駛員應根據道路的特徵及狀況、車輛的規格及狀況、運載的貨物、天氣情況、交通狀況及其他特殊情況而調節車速,使其車輛可在前方無阻且可見的空間內安全停車,以及避開在正常情況下可預見的任何障礙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