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5/2024 922/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聲明異議
      - 「加重收留罪」(第6/2004號法律第15條第2款)

      摘要

      1. 第6/2004號法律第15條第1款規定的「收留罪」,其犯罪構成要件是:故意犯罪;穩定或臨時收留、庇護、收容或安置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該法條第2款規定了加重刑罰情節:行為人直接或透過居中人為本人或第三人取得了財產利益或物質利益,作為實施上款所指犯罪的酬勞或報酬的。
      2. 根據第6/2004號法律第15條第2款之規定,收取到利益者方構成加重情節。因此,若未能證明行為人本人或第三人收取到實施「收留罪」的酬勞或報酬,應以第6/2004號法律第15條第1款普通「收留罪」論處。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周艷平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