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宣告土地喪失歸特別行政區所有
- 屬第三人之物件
摘要
1. 雖然在作出有罪裁判時初級法院並未宣告涉案土地喪失歸特區所有,但這屬於應予彌補的“遺漏”,並不妨礙法院在有罪裁判之後經履行辯論原則而作出宣告喪失的決定。
2. 涉案兩幅土地為上訴人甲用以行賄前司長丙的犯罪工具。
3. 宣告物件喪失主要具有預防性質,因為可以在沒有判刑的情況下作出宣告,其目的已經屬於犯罪懲處後果以外的範疇。
4. 雖然對上訴人甲的刑事追訴時效期間已屆滿,刑事責任經已消滅,但根據《刑法典》第101條第2款的規定,即使沒有人因犯罪事實而受處罰,亦不妨礙法院將用於或預備用於犯罪的物件或不法事實所產生的物件宣告喪失歸特區所有。
5. 上訴人甲因刑事追訴時效期間屆滿而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並不能成為法院宣告涉案土地喪失的障礙,被上訴裁判並未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9條所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
6. 原則上,屬於第三人的物件不應被宣告喪失。但是,如果作為第三人的物件之所有人從不法事實中獲取利益,則法院亦須宣告該物件喪失歸特區所有。
決定
合議庭裁判上訴人甲及乙提起的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