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罰款金額
- 疑義不利於條款擬定方原則
- 合同罰款目的
- 行政活動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摘要
- 根據疑義不利於條款擬定方原則,當合同條款出現歧義時,應作出對擬定/提出該條款的一方不利,對相對方有利的解釋。
- 合同罰款的實施具有強制履行合同和對合同的不履行作出制裁的雙重目的。
- 法律明確要求行政當局之決定與私人之權利或受法律保護之利益有衝突時,僅得在對所擬達致之目的屬適當及適度下,損害該等權利或利益,以及遵守善意原則,在任何形式之行政活動中及在行政活動之任何階段,公共行政當局與私人均應依善意規則行事及建立關係,特別是“應考慮具體情況下需要重視之法律基本價值”(《行政程序法典》第5條第2款及第8條)。
- “罰當其過”是制裁體系的法律基本價值,定額罰款屬例外的情況,“它須在法律規範或合同條款中得到沒有歧義的明示確認”。
- 當合同條款表達不清而出現歧義時,應優先考慮選擇更能達至合同罰款目的/功能的含義,即有關的罰款金額並非固定的,相反是浮動的,而當中所規定的罰款金額應理解為罰款的最高限額。
- 浮動罰款可根據公共利益受損程度確定罰款金額,最大化彌補公共利益損失;同時避免對輕微違約過度處罰,保障相對人財產權益,實現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平衡;兼顧強制履行與制裁的雙重目的,避免固定罰款金額「一刀切」的弊端;兼顧公共利益保護與相對人合法權益。
決定
裁定被訴實體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並維持被上訴的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