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2/2023 126/2022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持有毒品僅供個人吸食
      - 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

      摘要

      一、根據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的規定,以吸毒為目的而持有毒品的行為可視乎具體情況而分別被處以第14條第1款、第7條、第8條或第11條所訂定的刑罰,而不是因涉案毒品僅用於個人吸食而必然適用第11條的規定。
      二、根據第17/2009號法律第11條第1款的規定,如經考慮犯罪的手段,行為時的方式或情節,植物、物質或製劑的質量或數量,又或其他情節,顯示第7條至第9條所敘述的事實的不法性相當輕,則行為人按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論處。
      三、以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論處的前提,是結合具體案件中已查明的情節,特別是犯罪的手段,行為時的方式或情節,毒品的質量或數量,來衡量生產或販賣行為的不法性是否相當輕。
      四、上訴人持有毒品僅供個人吸食的事實並不足以支持其提出的適用第11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的主張。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人提出的聲明異議理由不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