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廢止逗留許可
- 事實前提錯誤
- 欠缺調查
摘要
1. 事實前提錯誤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相關行政行為時所基於的事實與實情不符;或者說,作為行政行為基礎的事實前提有別於真實的情況,兩者之間存在差異,行政機關是基於未經證實或與真實情況不符的“事實”作出行政行為,以致在法律適用方面也出現錯誤。
2. 根據第6/2004號法律第11條第1款3項的規定,如果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人士“對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構成危險,尤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犯罪或預備實施犯罪”,則其逗留許可可被廢止。
3.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犯罪或預備實施犯罪僅僅是顯示獲許可逗留人士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構成危險的其中一種情況,而非唯一的情況。
4. 在廢止逗留許可的問題上,除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犯罪或預備實施犯罪的情況之外,如果有強烈跡象顯示利害關係人曾實施或預備實施任何犯罪,行政當局完全可以(並且應該)加以考慮,並就其是否會對澳門特區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構成危險作出判斷,以決定是否廢止逗留許可。
5.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59條及第86條第1款的規定,行政機關應採取其認為有助於調查的措施;如知悉某些事實有助於對程序作出公正及迅速的決定,還應設法調查所有此等事實,而為調查該等事實,得使用法律容許的一切證據方法。
6. 如果案卷資料顯示行政當局已採取適當措施對構成行政行為基礎的事實進行了應有的調查,則不存在欠缺調查或調查不足的瑕疵。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