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占有
- 臨時返還占有
- 大廈停車場
摘要
1. 在臨時返還占有的案件中,聲請人是否曾對涉案停車場擁有占有為案中爭議的焦點,至於被聲請人可否對停車場擁有占有則是對解決爭議無關緊要的另一個法律問題,因為即使對該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也不意味著聲請人必然擁有占有;關鍵在於是否有證據證明聲請人的占有。
2.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38條及第339條的規定,法院是否命令臨時返還占有是以占有、侵奪及暴力為前提。該等要件必須同時成立,缺一不可。
3. 占有必須由一項客觀要素和一項主觀要素構成,即體素(corpus)與心素(animus)。
4. 占有人作出的相當於履行權利的事實行為構成占有的體素。
5. 在臨時返還占有的特定保全程序中,聲請人應證明其對特定物作出具體的顯示其擁有實際管領的事實。
6. 如果從法院認定的事實未能得出聲請人對停車場擁有實際管領的結論,則不能認為其擁有占有。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