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健康檢查委員會的意見
- 確認
- 確認行為的通知
摘要
一、在本案中,我們認為健康檢查委員會只是發表意見,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05條的規定屬於強制性意見書,但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91條的規定,它並不具有約束力,因為未發現法律另有任何相反的明文規定,強制訂定健康檢查委員會出具的意見書具有約束性。
二、衛生局局長作出的確認行為才是最終確定且具有執行力的行為,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產生約束的效果。
三、由於確認行為是產生約束效果的行政行為,影響了工作人員的法律地位,所以有必要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68條的規定對該行為作出通知。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