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宋敏莉法官
主題
- 雙重確認
- 上訴的可受理性
- 訴權失效
- 特別規範
- 行政合同
- 第63/85/M號法令第66條
摘要
- 即使是在中級法院一致確認第一審裁判的情況下,如果該裁判審理了案件的實體問題,或終結了訴訟程序,則針對中級法院的裁判可以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只要案件利益值高於中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即可(《民事訴訟法典》第638條第1款及第583條第1款)。
- 儘管《行政訴訟法典》是一部完整且系統的關於行政訴訟程序的法典,但其不具有消除已存在於各單行特別法中的行政合同訴權失效期間的意圖。
- 第63/85/M號法令第66條是一項特別規範,它適用於一種特定的爭議類型,即關於向行政當局公共部門供應財貨或提供服務的行政合同之訴,因此根據《民法典》第6條第3款確立的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它優先於《行政訴訟法典》第98條和第115條的一般規定。
決定
裁定所提起的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確認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