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主題
- 特定保全程序
- 新工程之禁制
- 占有
摘要
一、禁制新工程之特定保全程序的要件為:
- 擁有所有權、任何其他用益物權或享益債權或占有;
- 該權利或占有因新工程、新工作或新勞務對其造成損失或有造成損失之威脅而遭到侵害;以及
- 在知悉有關事實後的30日內提出聲請。
二、根據《民法典》第1175條的規定,“占有係指一人以相當於行使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方式行事時所表現之管領力”。
三、占有必須要由一項客觀要素和一項主觀要素構成,即體素(corpus)與心素(animus),前者指的是一個事實情況,即對相關物件所作的實質行為,而後者則是一項心理要素,即以相關事實管領所對應之權利擁有者的身份作出相關行為的意圖。
四、如果僅認定了只能通過上訴人的房地產進入相關建築物和上訴人通過其房地產自由進出該建築物,那麼對於要得出上訴人是像相關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其他物權的擁有者那般使用該建築物的結論而言,這一已確定事實是單薄的。
五、在欠缺其他能夠顯示上訴人是以相關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其他物權擁有者的名義行事之意圖的事實情節的情況下,並不滿足所要求的占有的法定心理要素,即占有的心素。
六、由於沒有證明主觀要素,而該要素的欠缺又導致占有的不存在,因此只能得出上訴人對相關建築物並不行使占有的結論。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