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10/2023 67/2023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成為嫌犯
      - 非正式談話
      - 共同正犯
      - 犯罪既遂

      摘要

      一、雖然被告享有沉默權並可隨時在訴訟的不同階段自由行使,但如果被告在偵查階段成為嫌犯並獲悉其享有該權利後仍選擇與警方配合,告知警方與其被歸責的事實相關的情況,甚至隨負責調查的司警人員前往約定的毒品交收地點指認要求其代買毒品的同案被告(即上訴人),那麼無論是該被告與警員之間的“非正式談話”還是他指認同案被告的行為均可成為警員在庭審時作證的內容;該被告在庭審時保持沉默並不妨礙或阻止與其通過“非正式談話”而獲知有關上訴人亦參與實施犯罪的警員就“非正式談話”的內容在庭審中作證。
      二、在本案中,上訴人要求第二被告協助其購買大麻,為此支付了相關費用,而第二被告則協助上訴人向第一被告購買,準備取得毒品後轉交予上訴人,這無疑屬於共同正犯的情況:第二被告在上訴人的“要求”之下作出購買大麻的行為,上訴人的“要求”使第二被告產生了導致其因以既遂方式觸犯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而被處罰的“決意”;由法院認定的事實可知,在上訴人及第二被告之間存在“共同合意”及“分工合作”,上訴人使第二被告產生了犯罪的“決意”並提供了購買毒品的款項,第二被告則負責聯絡賣家購買毒品,兩者皆參與實施犯罪。
      三、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處罰所有“未經許可而送贈、準備出售、出售、分發、讓與、購買或以任何方式收受、運載、進口、出口、促成轉運或不法持有”毒品的行為。只要作出購買的行為,即使行為人因警方的介入而未能成功取得毒品,也是以既遂方式觸犯了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這也是本澳長期以來的司法見解。
      四、在本案中,雖然第二被告及上訴人因警方的介入而未能成功取得毒品,但其不法行為已告完成,應以既遂作出處罰。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並根據上文所述理由改判上訴人甲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不法販賣麻醉藥品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