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特別印花稅
摘要
1. 要對特別印花稅進行結算,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前提:
- 客體的同一性:第6/2011號法律第2條第1款所指的取得和嗣後移轉的標的必須是同一項不動產或同一項不動產權利;
- 主體的同一性︰作出須繳納特別印花稅的移轉行為之人是先前取得行為的行為主體,即同一人先後作出取得行為和後續的移轉行為;以及
- 須繳納特別印花稅的移轉和對作為取得憑證的文件、文書或行為進行印花稅結算之間的間隔少於兩年。
2. 如果不動產或其權利的取得人在第6/2011號法律生效後(就其取得行為)結算印花稅之日起兩年內將該不動產或其權利移轉給第三人,則須徵收特別印花稅。
決定
合議庭裁定本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