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強姦罪
- 性交
- 強姦未遂與《刑法典》第15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既遂之重要性慾行為罪構成表面競合
摘要
一、為著《刑法典》第157條規定之效力,只有當陰莖插入了陰道,哪怕只是部分插入才算性交,即便並未射精亦然,因此,外陰交或陰道前庭交並不構成性交。
二、因外陰交或陰道前庭交之行為而形成的強姦未遂與《刑法典》第15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重要性慾行為既遂罪構成表面競合。
三、在上一結論所描述的情況中,應以刑幅較重的一項罪名來處罰被告。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裁定被告以實質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158條及第171條第4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重要性慾行為加重罪,判處5(伍)年6(陸)個月徒刑;與被告因以實質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169條所規定及處罰的與未成年人性慾行為罪而被判處的1(壹)年3(叁)個月徒刑作併罰,判處被告6(陸)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