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民事賠償金額
摘要
-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原審法院的事實裁判違反了法定證據規定或一般經驗法則,且相關錯誤是顯而易見的,一般人不需要深究就能發現出來,例如所有證據均指向某一事實方面,而被上訴裁判卻認定一個完全相反的事實,且其心證理由說明是明顯不符合邏輯或一般常識的。
- 《民法典》第560條第6款規定,“如不能查明損害之準確價值,則法院須在其認為證實之損害範圍內按衡平原則作出判定”。
- 除適用衡平原則,還應考慮其他已認定的有關事實,如受害人的年齡、受傷害前的身體狀況、目前的薪酬及工作、學歷、職業上之期望等。
- 如果是以一次性收取一筆款項來補償一筆只有通過很長的時間才能分期獲取的款項,那麼必須作必要的扣除,否則獲償人將會不當得利。
決定
裁決如下:
1. 判處第三民事被請求人的上訴不成立。
2. 判處民事請求人的上訴部分成立,廢止中級法院就精神損害補償作出的裁決,改判處第三民事被請求人向民事請求人支付 2,800,000澳門元的精神損害補償。
3. 維持中級法院的其他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