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及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量刑過重
- 緩刑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上訴人的聲明外,還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及被扣押的證物,以及人之辨認筆錄。原審法院根據生活經驗法則分析有關事實,並按照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一項加重盜竊罪的事實做出判斷有關判斷並不存有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上訴人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198條第2款e)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盜竊罪,被判處四年實際徒刑,約為刑幅的四分之一,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3. 由於上訴人被判處的徒刑超過三年,根據《刑法典》第48條之規定,上訴人並不具備條件暫緩執行被判處的徒刑,所以上訴人所提出法院重覆考慮對上訴人不利因素的理由並不存在。
主題
保全措施、合法權益
摘要
- 當聲請人們所主張的權益並非合法地存在,應否決彼等就該權益而提出的保全措施請求,茲因法律只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並不保障非法權益。
主題
- 量刑過重
- 緩刑
摘要
1.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兩上訴人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198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之加重盜竊罪,各被判處二年六個月實際徒刑,上述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最基本的要求。
2.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兩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