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精神損害賠償金額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證據,原審法院除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嫌犯及被害人的聲明,審查了案中有關文件,其中包括臨床法醫學鑑定書及其他醫療文件,還聽取了法醫的證言,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被害人之傷勢及後遺症作出認定,而有關的認定與鑑定書或其他醫療文件的內容並不相違背。
2. 考慮到是次交通事故導致被害人受傷,需接受治療(開顱手術),承受了肉體及心理上的痛楚及對其造成困擾,影響其日常生活及康復後留有顱腦損傷的後遺症,本合議庭認為原審法院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已屬偏低,並無主上訴人提出過高的情況。
3. 經綜合衡量種種相關情節,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原審法院對事發時14歲的女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定出澳門幣45萬元的賠償金額略為過低,本院將賠償金額提升至澳門幣50萬元,以盡量補償被害人所受的精神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