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5/2014 680/201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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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5/2014 39/201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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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5/2014 57/201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5/2014 284/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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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5/2014 826/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精神損害賠償金額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證據,原審法院除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嫌犯及被害人的聲明,審查了案中有關文件,其中包括臨床法醫學鑑定書及其他醫療文件,還聽取了法醫的證言,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被害人之傷勢及後遺症作出認定,而有關的認定與鑑定書或其他醫療文件的內容並不相違背。

      2. 考慮到是次交通事故導致被害人受傷,需接受治療(開顱手術),承受了肉體及心理上的痛楚及對其造成困擾,影響其日常生活及康復後留有顱腦損傷的後遺症,本合議庭認為原審法院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已屬偏低,並無主上訴人提出過高的情況。
      3. 經綜合衡量種種相關情節,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原審法院對事發時14歲的女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定出澳門幣45萬元的賠償金額略為過低,本院將賠償金額提升至澳門幣50萬元,以盡量補償被害人所受的精神損害。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