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5/2014 704/201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5/2014 532/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危險駕駛道路上之車輛罪
      - 想象競合
      - 量刑
      - 審查證據上的明顯錯誤
      - 交通意外責任分擔
      - 非物質損害賠償
      - 過分審理

      摘要

      1. 在嫌犯的行為觸犯《刑法典》134條第2款規定的罪名以及第279條配合281和273條的規定的兩項罪名出現想像的競合時,我們只要選擇其中抽象最嚴重的罪名作出處罰,即重過失殺人罪。
      2.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規定的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
      3. 法院根據《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所規定的量刑標《刑法典》第65條賦予法官在法定刑幅之內選擇一具體刑法的充分自由,而對於上訴法院來說,只有在量刑出現明顯罪刑不符和明顯過重,或者沒有充分體現實現犯罪預防的刑罰的目的的情況下,才有介入的空間。
      4. 在審查證據方面,原審法院在認定事實所運用的自由心證實不能質疑的,而這種複雜的過程可以在判決的理由說明中讓人們知道其認定事實的依據。
      5. 根據第41/94/M號法令第1條第1款及第6條第1款f)項的規定原審法院給予民事原告的司法援助是基於法律對交通意外的民事請求人的經濟能力不足的推定的基礎上而作出的。所以,從這一點上也不足認為原審法院違反了一般的經驗法則,必須認定民事原告完全在經濟上依賴死者。
      6. 已證事實告訴我們死者生前一直與兩名民事請求人同住,他們之間的關係十分融洽,感情深厚,但是,這不等於死者一定有向家庭交付日常費用,所以,上訴人的問題只是對原審法院的事實的審理認定存在疑問,而這種疑問不能說原審法院的認定存在明顯的錯誤。
      7. 如果沒有任何事實和理由認定死者在決定橫越交匯處時沒有履行其謹慎義務,在確定其視線所及處並沒有來車的情況下才開始橫越交匯處,就應該認定嫌犯/民事被告承擔交通事故的完全(100%)責任。
      8. 人體以及身心的健康是無價的,法律規定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也不過是通過金錢的賠償讓受害人得到一些精神安慰而已,而不能理解為完全的肉體的價值化。
      9. 這些年來澳門社會經濟所發生的變化,物質價值的不斷增長,我們沒有理由不讓一個一直高唱人性化、以人為本的管理的社會中的人的身心健康、精神健康的損害的“安慰價值”得到相應的體現。
      10. 在民事原告沒有提出賠償請求的情況下,原審法院確定民事被告向民事原告支付民事原告此賠償,明顯違反了當事人的處分原則。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5/2014 111/201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5/2014 234/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特別減輕
      - 量刑過重

      摘要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司警人員從上訴人身上所搜獲的首項毒品淨重0.013克,在完成首次檢測時已完全消耗,因此未能作出相應的定量分析,另外,有關毒品份量僅為上訴人所持有的毒品的總量的千分之二(即0.2%),該部分的毒品數量相對於整體而言僅屬微不足道,而即管完全不考慮這0.013克的份量,根本不會對上訴人的販毒行為的事實認定以及法律適用方面造成任何障礙。

      2. 根據卷宗資料,司警人員是在收到情報後,上訴人涉嫌在新口岸區一帶進行販毒活動,警方亦已經具體鎖定上訴人收藏毒品的地點(即「新孖發按摩休閒中心」 ),並於案發當日在上指地點附近進行佈署及監視上訴人,最後成功逮捕上訴人及搜獲上訴人於上指地點所藏有的毒品,上訴人在現行犯的情況下被警方拘留。因此,其合作及認罪的態度只能作為一個一般減輕情節,而並不符合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又或《刑法典》第66條所規定的特別減輕刑罰的情節。

      3.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尤其是上訴人持有提供予他人及供自己吸食毒品的數量,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六年徒刑,量刑略高,本院認為,判處四年六個月徒刑已為適合,然而,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考慮到有關毒品的種類(可卡因),原審法院判處兩個月徒刑的量刑並不過高,沒有減刑的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5/2014 793/201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