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主題
使用假信用卡簽賬
將假貨幣轉手罪
《刑法典》第255條第1款a項
《刑法典》第257條第1款b項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摘要
由於大多數接受客人使用信用卡簽賬的商業經營場所或銷售點(Point of Sale,簡稱P.O.S.),均會設有自動化的信用卡簽賬終端機(亦即P.O.S.終端機),所以當在嫌犯事先要求刷卡消費的情況下,商戶的P.O.S.終端機經閱讀嫌犯所行使的假信用卡的磁帶或晶片內的資料後表示接受使用該卡作電子交易時,嫌犯的「將假貨幣轉手」犯罪行為(見《刑法典》第255條第1款a項和第257條第1款b項的聯合規定)便告既遂;但如P.O.S.終端機最終並不接受進行有關交易,則犯罪仍未既遂;倘商戶未設有P.O.S.終端機,則當人手刷卡機在嫌犯行使的假信用卡卡面上刷過時,犯罪便告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