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3/2001 36/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黑社會” 罪
      - 獲證明的事實上的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摘要

      (譯本)
      一、如在核實事實事宜時發現阻礙作法律裁判的漏洞,或裁判書因欠缺事宜的核定而未載有納入歸罪規定的一切重要事實,方有獲證明的事實上的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情況出現。
      二、第6/97/M號法律所規定及懲罰的 “黑社會” 罪,雖然與<刑法典>第288條所規定及懲罰的 “犯罪集團” 罪近似,但與之有別,因為在顯示其罪狀要素方面要求較輕的嚴格性。
      <刑法典>第288條定出犯罪集團罪的基本罪狀,其範圍是以主流及傳統的學說為基礎。第6/97/M號法律規定及懲罰的黑社會不法行為,旨在針對本地的典型犯罪情況,且在顯示有組織結構方面要求較輕。
      三、判處犯有黑社會罪不意味判處犯有任何其他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3/2001 39/200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強制措施
      - 禁止離開特區
      - 適當原則
      - 適度原則
      - 強制措施的廢止

      摘要

      (譯本)
      一、強制措施的採用涉及限制嫌犯的權利及自由,而該限制屬例外性質且依法取決於所規定的一定前提成立及對特定要件的遵守。
      二、在越逾法律規定的條件,尤其是在違反適當原則及適度原則或在卷宗導致所採用強制措施的情節出現重大變更的情況下,採用的強制措施方可廢止。
      三、在本具體訴訟案,適當原則要求對嫌犯所採用的任何強制措施“是能滿足有關情況的防範需求,因而須按防範、擬達成的目的選用強制措施”。
      四、適度原則 “規定有關措施應對犯罪的嚴重性及對嫌犯因在訴訟案中有跡象犯有的罪行可預計科處的刑罰等屬適度。”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3/2001 201/200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必須提起的上訴
      - 葡萄牙的大赦法

      摘要

      (譯本)

      一、原審法院在有罪判決中所施加的具體刑罰或各具體單一刑罰的其中一項符合1929年<<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第473條獨1附段所規定的法定上訴限額時,檢察院才必須提起上訴。
      二、葡萄牙的大赦法並無轉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律體系內,因為按<<回歸法>>(1999年12月20日第1/1999法律)第4條4款的規定的反義解釋,這些大赦法不是前“澳門地區”的具有立法權限的“本身管理機關”所制定,而«回歸法»的該條文只不過是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予以濃縮。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白富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3/2001 200/200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加重) “販毒” 罪
      - 嫌犯的聲明
      - 變更法律定性
      - 在刑事上訴加重刑罪
      - 刑罰的減輕 (第5/91/M號法律第18條及<澳門刑法典>第66條)

      摘要

      (譯本)
      一、<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20條第1款a項並不禁止法院使用另一嫌犯所作的聲明以形成法院對一嫌犯責任的心證。
      <刑事訴訟法典>第120條第1款a項所指的障礙是涉及任何嫌犯在同一訴訟案或與之有關聯的訴訟案中以證人身份所作的證言,但不妨礙嫌犯以該身份作聲明,且不妨礙法院在自由心證原則方面使用這些聲明以形成其心證,即使這些聲明是不利於各共同嫌犯亦然。
      二、審判者(在法院的管轄權範圍內)有自由將控訴書或起訴書的事實作出法律定性,而這定性有別於在這些書狀所找到的事實納入。
      對載於控訴書或起訴書的事實作別的法律定性,不構成事實的(主要或非主要的)更改。
      三、在販毒罪中,不僅涉及在某訴訟案中被具體扣押的毒品,還涉及行為人在某一期間內所販賣的毒品數量。
      各行為人經合意及合力行事而販賣15克海洛英,便犯有1月28日第5/91/M法令第8條第1款及第10條g項所規定及懲罰的 “加重販毒” 罪(而非 “一般販毒” 罪)。
      四、儘管該 “定性” 涉及 (抽象的) 加重刑罰(改為由10 至15年的監禁),但不會因此而改變所科處的刑罰。因為基於 “禁止在刑事上訴加重刑罰” 的原則,本審級不可 “在種類或份量上變更載於上訴所針對的裁判的制裁而使嫌犯受損害”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99條)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3/2001 38/200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譯本)
      - 處分原則及請求原則

      摘要

      (譯本)
      在民事訴訟上,處分原則及請求原則基本上規定於<民事訴訟法典>第3條、第264條、第661條及第668條第 1款e項內。除使訴訟當事人承擔訴訟主動的責任外,還理解為這些原則要求提起請求及陳述用作請求依據的事實事宜,以形成有關訴訟的標的。
      因此,由各當事人負責指明須裁決的議題,而法院所作之判處不可高於所請求的數額或有別於請求的事項 (<民事訴訟法典>第661條第1款),否則無效 (<民事訴訟法典>第668條第1款e項)。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