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1/2002 2/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駁回上訴
      - 欠缺結論

      摘要

      欠缺理由闡述的結論等於欠缺理由闡述,因此導致依照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第2款之規定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1/2002 6/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假釋

      摘要

      一、假釋之客觀前提是判處超逾六個月的監禁及服刑已達三分之二(至少六個月);
      二、給予假釋的前提是:被判刑人的同意、獄內之行為良好、重新適應社會之能力、有重返社會之可信意願、釋放不影響法律程序及社會安寧;
      三、應個案也給予假釋,它取決於對囚犯人格之分析,及以強烈跡象表明囚犯將重返社會並過着與正常生活規則相符的生活之預測性判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1/2002 10/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淫媒罪(“營利意圖”)
      - 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
      - 刑罰的暫緩

      摘要

      一、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之瑕疵,係依據視為獲證明的事實事宜及其不能符合罪狀之主、客觀要件而定義。
      二、淫媒罪被視作成立的條件(參閱澳門《刑法典》第163條),包括行為人“本著營利意圖”作出行為,而不是已實際取得財產上的好處(只要行為人本著簡單的、但具體及嚴正的獲得好處的希望而展開行為即告足夠,即使最後沒有獲得這種好處)。
      已經證實 “上訴人的目的是協助XXX從事賣淫,目的是獲取金錢利益” ,故 “盈利意圖” 之要件已告具備,鑑於其餘(主、客觀)罪狀要件亦已具備,故不存在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下列裁判之瑕疵;可判疑犯為正犯觸犯淫媒罪。
      三、正如所知,澳門《刑法典》第48條賦予法官/審判者暫緩執行所適用於嫌犯的監禁之權能,條件是:
      — 所適用的刑罰不超逾三年之監禁;
      — 經考慮行為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之情節,得出結論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懾,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
      即使以執行監禁的排它性考慮審查後,得出的對不法分子的預測是有利的,如處罰及預防犯罪的必要性要求不予緩刑,也不應當命令暫緩刑罰的執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1/2002 164/2001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形式上的瑕疵
      - 輸入勞工
      - 自由裁量權
      - 辯論原則

      摘要

      一、行政行為之理由說明應當清晰、連貫、充分,使行政相對人作為普通市民理解政府的認知及評估思路,並理解該決定的決定性理由。
      二、2月1日第12/GM/88號批示及5月16日49/GM/88號批示賦予政府許可輸入外地勞工之自由裁量權,雖然在某些時刻有約束。
      三、辯論原則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之爭辯,忽略辯論則導致違反法律。當聲請人向政府提出一項明確的聲請而政府以可理解的方式作出批示並說明理由,則不屬上述情形。
      四、如果前提可被自由裁量地選擇且出現前提的事實錯誤,則存在違法,因有關機構將並未發生的事實視為已經發生。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1/2002 171/2001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形式上的瑕疵
      - 輸入勞工
      - 自由裁量權
      - 辯論原則

      摘要

      一、行政行為之理由說明應當清晰、連貫、充分,使行政相對人作為普通市民理解政府的認知及評估思路,並理解該決定的決定性理由。
      二、2月1日第12/GM/88號批示及5月16日第49/GM/88號批示賦予政府許可輸入外地勞工之自由裁量權,雖然在某些時刻有約束。
      三、辯論原則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之爭辯,忽略辯論則導致違反法律。當聲請人向政府提出一項明確的聲請而政府以可理解的方式作出批示並說明理由,則不屬上述情形。
      四、如果前提可被自由裁量地選擇且出現前提的事實錯誤,則存在違法,因有關機構將並未發生的事實視為已經發生。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