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在澳門定居
- 實施犯罪的強烈迹象
- 自由裁量權
- 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2款第(一)項及第4條第2款第(三)項
摘要
一、當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1款和第2款第(一)項提到,為著批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的效力,應尤其考慮“刑事犯罪前科、經證實不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或本法律第四條所指的任何情況之因素”時,應理解為賦予了行政當局真正的自由裁量權。
二、行政當局依據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2款第(一)項及第4條第2款第(三)項的規定,在沒有任何司法判罪的情況下,以存有實施犯罪的強烈迹象為由駁回居留申請的決定並不違反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