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主題
- 因結果而加重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 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犯罪
- 適當因果關係
- 保證人的法律義務
摘要
一、從《刑法典》第9條的規定可以得出,結果犯不一定以作為方式實施,也可以以不作為方式實施,法律將作為等同於不作為。
二、對不作為的處罰取決於兩項前提的成立,其一是不作為對於防止相關結果的發生具有適當性,另一則是不作為者負有防止該結果發生的法律義務。
三、被害人在治安警察局警司處遭受了最終導致其死亡的嚴重傷害,鑒於相關警員在知悉被害人被毆打的情況下,既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制止毆打,也沒有及時對被害人進行必要的救治,他們以不作為方式實施了《刑法典》第138條c項結合第139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因死亡結果而加重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