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第三人參加
輔助人
法律前提
“法律利益”
贈與
“非屬夫妻二人共享”條款
決定
- 上訴敗訴.
主題
- 舉證責任
- 行政行為的主要要素
- 無效行政行為
摘要
- 根據《民法典》第335條之規定,司法上訴人必須證明其在出生時,其父親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才能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在沒有任何事實證明司法上訴人父親為澳門居民的情況下,行政當局宣告向其發出證件的行政行為無效及註銷相關證件的做法是正確的。
- 行政行為的主要要素是指任何導致有關行為無法被定性為行政行為的重要要素,或其欠缺嚴重到使行為應被視為無效的要素。
- 倘利害關係人不符合取得澳門居民身份的法定條件,有權限當局不可向其發出澳門居民身份證;如果是嗣後才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行政當局理應宣告有關行政行為無效,並註銷已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否則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尤其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以及第8/1999號法律第1條的規定。
決定
裁定被訴實體的上訴成立,廢止中級法院的裁判,維持被訴的行政行為。
決定
裁定司法上訴人們提出之聲明異議不成立。
主題
- 占有
- 心素及體素
- 占有名義的轉變
摘要
- 占有“必須要由一項客觀要素和一項主觀要素構成,即體素(corpus)與心素(animus),前者指的是一個事實情況,即對相關物件所作的實質行為,而後者則是一項心理要素,即以相關事實管領所對應之權利擁有者的身份作出相關行為的意圖”。
- 僅憑當事人本人認為或鄰居將其視為以自身名義的占有,不足以構成占有名義的轉變。在法律層面上,要使該心素轉變獲得認可,必須讓那些權利受轉變影響的人知悉。
決定
裁定上訴理由成立,廢止被上訴的裁判,維持初級法院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