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占有
- 心素及體素
- 占有名義的轉變
- 占有“必須要由一項客觀要素和一項主觀要素構成,即體素(corpus)與心素(animus),前者指的是一個事實情況,即對相關物件所作的實質行為,而後者則是一項心理要素,即以相關事實管領所對應之權利擁有者的身份作出相關行為的意圖”。
- 僅憑當事人本人認為或鄰居將其視為以自身名義的占有,不足以構成占有名義的轉變。在法律層面上,要使該心素轉變獲得認可,必須讓那些權利受轉變影響的人知悉。
裁定原告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並維持被上訴的裁判。
轉承攬合同
已完成的工作
支付
事實事宜的裁判
裁判的變更
對上訴的審判範圍
- 上訴敗訴.
- 廢止居留許可
- 強烈跡象
- 廢止居留許可並不需要有確定的有罪判決,有重大理由相信曾實施被定性為犯罪的行為或意圖實施具犯罪性質的行為亦可成為廢止居留許可的依據,即只需存有“強烈跡象”顯示行為人觸犯了相關的犯罪。
- “強烈跡象”為一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應理解為“發生某一特定事實的迹象,從中可合理地推斷出嫌疑人可能實施了該行為。這種合理的可能性須是肯定大於否定,或者說,面對收集到的證據可以形成嫌疑人更有可能實施了該行為、而不是沒有實施該行為的心證。這裡並不要求刑事裁判中的肯定性或真確性”。
裁定司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並維持被上訴的裁判。
就初級法院事實事宜的裁判提起的上訴
中級法院在審理上訴時的權力/義務
重新——批判性地——審查證據資料
“新的心證”
直接原則和證據的自由評價原則
- 將卷宗發回中級法院重審.
- 遺漏審理
- 博彩信貸
- 代位
- 第5/2004號法律第5條
- 只有在法官遺漏審理其有義務審理的問題時,才導致其作出的判決無效,但不意味著必須分析和審議當事人為支持其觀點而提出的所有理由、依據和論點。
- 第5/2004號法律第5條所禁止轉讓的,不僅是博彩信貸實體的資格,還包括相關的信貸業務,即整個信貸業務流程,當中包括追討債務及收取因博彩信貸所衍生的權益。
- 不能透過代位取得原屬博彩信貸實體才能從事的博彩信貸業務及享有因此而衍生的權益,否則等同於變相容許透過這種方式,將專屬博彩信貸實體的博彩信貸業務轉予第三人,有違第5/2004號法律第5條第1款和第2款之規定。
裁定原告的上訴不成立,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