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正當性
- 直接、個人及正當的利益
摘要
- 在判斷司法上訴人是否具正當性時,《行政訴訟法典》第33條a項要求其權利或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被訴行為而遭受了侵害,又或在司法上訴理由成立時有直接、個人及正當的利益。
- 直接利益是指司法上訴人因司法上訴勝訴而獲得的立即且客觀的利益,即其對被訴行為的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具有當前且實際的利益,從而排除所援引的利益屬間接、偶然或純屬假設的情況。
- 當司法上訴人與其所爭取之權利或其所要求撤銷之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之間存在明確之歸屬關係時,該利益即屬個人利益。
- 當利益被認為符合既定法律秩序且不被法律所譴責時,該利益即屬正當。
決定
駁回司法上訴人的司法上訴。
決定
- 各上訴部分勝訴.
決定
- 各上訴敗訴.
主題
超出之損害賠償
摘要
- 《民法典》第436條第4款規定,“除另有訂定外,如因合同之不履行已導致喪失定金或雙倍支付定金,則無須作出其他賠償,但如損失之數額遠高於定金數額,則就超出之損失部分獲得賠償之權利仍予保留”。
- 立法者在上述行文中使用“遠高於”一詞,即表示不是簡單的雙倍定金賠償低於實際損失便存在超出的損失賠償,而是實際損失需明顯高出許多,且不給予超出的損失賠償將導致存在不能接受的不公平情況。
決定
裁定被告所提出的上訴成立,廢止初級法院判處被告向兩原告支付超出之損失賠償的決定,改判處向兩原告支付雙倍的定金賠償及自傳喚日起以法定利率計算的遲延利息,直至完全和實際支付為止。
決定
- 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