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5/2023 3/2023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本院裁定上訴部分勝訴,將案件發回中級法院,以便該院在不存在其他障礙的情況下就本裁判第2.2.1.點中所述的問題進行審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5/2023 199/202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決定

      - 上訴勝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5/2023 12/2023 統一司法見解
    • 決定

      - 拒絕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5/2023 16/2023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 上訴勝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5/2023 43/2023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詐騙罪
      - 濫用信任罪
      - 娛樂場莊荷

      摘要

      一、濫用信任罪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不同的。在前者中,行為人正當獲得他人交付財物,明知該等財物屬他人所有,但卻仿如財物所有人一樣將不屬於自己的權利據為己有;而就後者而言,行為人以詭計致他人產生錯誤或受欺騙從而作出交付的行為至關重要。
      二、作為濫用信任罪的主要要素,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是指獲得財物交付的行為人改變了自己佔有或持有該財物的方式以及獲交付財物的目的及用途,轉而以財物所有人的心態擁有該財物,行使包括使用、收益及處分在內的權利。
      三、在本案中,作為娛樂場莊荷的其中一名被告並非直接將其事先獲得輔助人交付的籌碼交給同案被告,而是在眾人合謀假裝通過投注在賭局勝出後向同案被告派彩交付籌碼。換言之,該被告並未改變其佔有籌碼的方式(輔助人以不轉移所有權的方式交付籌碼,被告只是暫時地持有該等籌碼),亦未改變輔助人向其交付籌碼的目的及用途,在獲得籌碼交付後並未以所有人的心態(心素)將該籌碼交給同案被告,而是仍然持該等籌碼屬輔助人所有的認知和心態以派彩的方式作出交付的行為。
      四、即使被告因其職務關係獲得輔助人交付籌碼而取得該等籌碼的“合法佔有”,但其並未直接將該等籌碼據為己有,反而通過與同案被告共謀合力,使用“詭計”令同案被告貌似“正當”地取得該等籌碼並兌換成現金後獲得其中的一部分作為報酬。也就是說,在被告獲交付籌碼至其從同案被告處獲得現金作為報酬的過程中,“詭計”的存在及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五、換言之,上述被告最後獲得的不法利益是她與同案被告合謀使用詭計而不法取得的利益的其中一部分,並非直接來源於她因其職務關係而獲輔助人交付的籌碼(例如,直接將該等籌碼據為己有,或以籌碼所有人的身份將該等籌碼直接交給同案被告)。
      六、因此, 眾被告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被上訴的中級法院裁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