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申請人須證明其通常連續居澳滿七年方能獲得《居留權證明書》
2012年1月,A向身份證明局提交《居留權證明書》申請表及相關文件,並附同親屬、舊街坊及同學之書面聲明。2012年7月身份證明局副局長作出批示,駁回其《居留權證明書》之申請,理由是未能證明其曾在澳門通常連續居住七年。2012年8月,A針對上述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行政法院法官認為,被訴實體之所以沒有採納司法上訴人所提交的證人證言,是因年代久遠,相關證言需要依靠其他旁證資料以核實其真確性,而最具條件尋找有關證據為司法上訴人本身,被訴實體之決定並未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因此,駁回司法上訴人之請求。
對此,司法上訴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合議庭審理後指出,原審法院在證據調查後維持了被訴實體作出的心證,倘若司法上訴人不認同原審法院就事實方面的裁判,理應按照相關訴訟法的規定提出爭議,現階段再次就被訴實體在行政程序中對證據作出的心證提出爭議已是毫無意義。
既然司法上訴人未能在一審的司法程序中證明其曾連續居澳七年,亦未有提交新的證據以推翻事實方面的認定(或指出原審法院在審議證據方面出現錯誤),則上訴結果只能是敗訴。
綜上所述,合議庭判處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審判決。
參閱中級法院第640/2013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