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為保上訴權致程序延誤 行為缺失未達嚴重不屬惡意訴訟

      2016年6月13日,甲和乙在澳門民事登記局締結婚姻。2016年至2018年期間,乙在與甲發生爭執時曾毆打甲,並因此簽署承諾書表示願意改正。2021年9月7日晚,乙再度毆打甲,導致其多處瘀傷。同月,乙未經甲同意在住所大門加裝鎖具,使甲無法進入家庭居所。至少自2022年3月7日起,甲再沒有與乙共同生活的意願。甲遂向初級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初級法院於2024年2月5日作出判決,判處甲的離婚請求部分成立,並宣告解除二人的婚姻關係。乙不服,針對該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於2024年10月17日作出裁決,駁回相關上訴並維持被上訴判決。

      2024年10月30日,乙向司法援助委員會申請司法援助,同時請求將在本案中已委任的訴訟代理人安排為其指定律師。2025年1月20日,在答辯期即將屆滿前的最後工作日,乙委任的訴訟代理人以其本人與乙共同簽署的申請書向法院提交放棄委任的聲明書,導致訴訟程序一度停滯。2025年2月4日,已被放棄委任的訴訟代理人於卷宗內附上申請書,請求認定上訴陳述書提交期間於2024年12月10日因其所主張的理由而中斷,並被原審法院認定為無正當理由及無正當性作出訴訟行為。此外,乙還在訴訟程序進行期間提交信函表示希望繼續與甲維持婚姻。為此,中級法院裁判書製作人認為乙及其訴訟代理人的一系列行為並非出於正當需要,而是有意拖延訴訟,阻礙離婚判決轉為確定,因此於2025年2月13日作出批示認定乙構成惡意訴訟。乙的訴訟代理人因此向中級法院評議會提出異議,中級法院合議庭於2025年6月19日裁定有關異議不成立。

      乙及其訴訟代理人仍不服,分別針對中級法院2024年10月17日及2025年6月19日的裁決,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認為,乙在其上訴中無非是在玩弄文字遊戲,試圖爭論攻擊的嚴重性或暴力程度,甚至聲稱證實二人的夫妻感情並未破裂,這不僅與已證事實不符,而且明顯與雙方當事人表現出的訴訟行為相悖。針對惡意訴訟的部分,合議庭指出,當訴訟當事人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方式,在訴訟過程中採取旨在損害對方當事人或妨礙訴訟程序正常進行的行為時,即構成惡意訴訟。立法者之所以將故意概念擴展至重大過失,目的在於提升司法活動的道德水準。因此,只要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存在故意或嚴重疏忽的跡象,就會受到民事制裁,任何旨在拖延訴訟程序及否定基本原則的訴訟行為,均屬絕對不可接受之舉。本案中,訴訟程序之延誤的主要原因在於法官需要處理及裁定司法援助的請求。合議庭認為,雖然乙的訴訟行為存在不當,但此種缺失並未達到嚴重程度,乙透過該等行為僅僅是試圖充分且有效地保障其上訴權,確保該權利不因前述司法援助層面之變更而受到任何減損或影響。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駁回乙的上訴,確認被上訴的離婚裁判;裁定乙的訴訟代理人的上訴成立,廢止對其在本案中採取的訴訟行為所作出的決定。

      參閱終審法院第119/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