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結婚取得居留許可屬無效行政行為 緬甸籍女子上訴被中院駁回
甲於2015年11月6日獲批准在澳門居留,目的為與具澳門居民身份的配偶團聚。然而,初級法院於2025年1月10日作出判決,確認甲與其配偶之間的婚姻關係為虛假,雙方並無實質夫妻關係,甲僅藉虛假婚姻關係及提交虛假文件取得澳門居留許可,繼而裁定甲觸犯偽造文件罪,判處2年9個月徒刑,暫緩3年執行。
鑑於該居留許可是基於不符合事實的結婚證明而批給,保安司司長於2025年5月15日作出批示,宣告甲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無效,並拒絕給予甲例外居留許可及假定效力。甲於2025年6月30日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甲主張其自2007年起已在澳門居住逾18年,期間奉公守法,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她強調原籍國緬甸自2021年起發生軍事政變引發內戰,經濟民生遭到嚴重破壞,當地已無家人、朋友及任何聯繫,若被遣返將面臨極大困難。她請求法院基於人道理由,援引第16/2021號法律第11條及《行政程序法典》第123條第3款,維持其在澳門的居留許可或給予假定效力。
中級法院對上訴案作出審理。
關於行政行為的無效,合議庭指出,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2款c項的規定,行政行為如標的為不可能、不可理解或構成犯罪,則屬無效。本案中,甲獲批居留許可的根本前提是與澳門居民存在婚姻關係,但法院已確定該婚姻關係為虛構,甲透過假結婚方式取得居留資格,該行為已構成偽造文件罪。因此,該行政行為的標的涉及犯罪,自始屬於無效。
關於人道理由,合議庭指出,雖然第16/2021號法律第11條規定行政長官可基於人道理由給予例外居留許可,但這與宣告原居留許可無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人道理由的考量並不構成對無效行政行為進行有效的障礙,亦不影響行政機關依法宣告該行為無效的權力。甲仍可依法另行申請例外居留許可,但該申請不屬於本司法上訴的審理範圍。
關於假定效力,合議庭指出,《行政程序法典》第123條第3款規定,無效行政行為的宣告並不妨礙對因該無效行為而產生的事實狀況賦予某些法律效果,以減輕無效宣告的後果。然而,法院強調,該條款並非要使無效行為變為有效,而是讓行政機關在宣告無效後,考慮是否維持某些已產生的法律效果。合議庭指出,當無效行為基於犯罪行為、脅迫或當事人的惡意而產生時,行為人不得主張對其有利的假定效力。在本案中,甲自願創建虛假婚姻關係以取得居留身份,該居留許可完全是透過其犯罪行為而獲得。因此,甲不得就其因犯罪行為取得的居留身份主張假定效力。
關於比例原則與誠信原則,甲主張,從2015年批給居留許可至2025年宣告無效已逾十年,宣告無效對其造成過度嚴重後果,違反比例原則及誠信原則。對此,中院合議庭指出,由於甲自始即無合法取得該身份的正當性基礎,其身份建立在虛假事實之上,因此不存在所謂的不成比例或違反誠信原則的問題。甲應自行承擔其不當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後果。
綜合上述理由,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甲的上訴敗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543/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6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