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偽造學員出席紀錄詐騙政府資助 教育中心負責人獲刑

      嫌犯甲為澳門某間教育中心的股東及唯一行政管理機關成員。2017年,乙基於與甲的朋友關係,應甲的要求開設一間新公司,改由新公司作為該教育中心的新持牌實體,並由乙在名義上擔任教育中心的校長及負責人。在2018年,乙完成了教育中心的“私人教育機構資格”及“2017-2019持續進修發展計劃受資助教育機構資格”的更名和更改持牌實體手續。雖然進行了上述一系列變更,但甲仍然是教育中心的實際管理人並親自擔任多個課程的導師。2019年,該教育中心以“持續進修發展計劃”向教青局提出開辦互聯網營銷課程及微信營銷培訓課程,並獲批准。甲在知悉上述課程的開辦期限為2019年12月31日後,因想到本澳仍有不少居民未使用相應資助,遂安排大量授課時間僅有10分鐘的課程,並由其作為受薪導師,以便符合教青局的規定並獲得相關資助款項。在該等課程的後續上課日子中,有部份學員實際上並未出席課堂,但甲卻在出席表的舉辦日期欄上填上向教青局登記的上課日子,並在導師欄上簽署確認缺席學員出席課堂。另外,更有學員在補課期間被要求在沒有填寫任何資料及上課時間的空白出席表上簽名,再由甲補填上課日期後,在該虛假的出席紀錄表上簽署作實。初級法院經審理,裁定甲觸犯了《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的兩項“偽造文件罪”,數罪並罰,合共判處其9個月實際徒刑。

      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主張其在導師欄上簽署單純是為了確認其以課程導師身份出席授課,並不代表確認學員的出席情況,同時提出對於確認課堂出席人數究竟是應由導師或由辦學機構負責人負責存有疑問。此外,甲亦質疑學員證人供詞的可信性及原審法院認定其犯案目的是為了避免影響將來審批課程參與“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的判斷。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合議庭指出,原審法院通過對多名證人的證詞進行綜合邏輯分析,形成了心證,認定甲為教育中心的實際管理者,課程的審批與其有直接利害關係。合議庭認為,作為受政府資助的教育機構,機構負責人核實學員的出席情況是最基礎的責任,包括監管課程是否正常開設、老師和學員是否正常上課等,出席表的最底部份具有負責人簽名和機構蓋印作實,等於需要有最後負責人的核實必要,甲不能以此理由把責任推卸給其他人。本案中,部份課堂僅有10名學生甚至只有1名學生,故甲應極易甚至絕對知道學生的缺席情況。然而,在該等學員缺席的課堂,出席表上卻有其簽名,且甲仍然簽字確認,那就是甲明知虛假而簽署,佐證了其存有主觀故意,結合甲作為“實際管理人及導師”的雙重身份,可以認定其具有不可推卸的審核責任。就甲質疑證人供詞及犯案動機的主張,合議庭指出,其中一個涉案課程的出席表顯示僅有一名學員的簽署,如果該名學員缺席,出席率就是0%,故該名學員證人的出席率必然影響將來課程的申請。此外,另外一名學員證人亦曾一次簽署多張出席表,甲使用該名學員預先簽名的表格來填補缺席,目的就是為了維持出席率,確保課程在將來的申請,證明了其存有主觀犯意,故其主張亦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甲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維持原審裁決。

      參閱中級法院第1049/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