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博彩中介人處存放款項非用於博彩 博彩承批公司無須負責
乙是澳門一間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承批公司,丁公司是設在乙經營的賭場內的一間貴賓廳的博彩中介人,丙是丁公司的股東兼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乙允許賭客在設於其賭場內的貴賓廳的博彩中介人處存款,乙則負責兌換博彩中介人向其提交的賭客存款本票,並向該博彩中介人返還其所經營的貴賓廳的等值籌碼。貴賓廳可利用存款增加現金或籌碼的流動,對乙經營的博彩活動起積極的作用。丙通過丁向甲提供免費交通、酒店住宿及膳食,並承諾按每月1.2%的利率支付利息,以此利誘甲在貴賓廳存款。2014年7月2日,甲根據丙的指示向乙發出一張面值10,000,000.00港元的本票,乙兌換了有關本票。2014年9月22日、12月17日及2015年4月8日,甲透過丙向貴賓廳每次分別存入10,000,000.00港元,合共存入30,000,000.00港元,並開始收取每月1.2%的利息。甲在貴賓廳存款並不是為了賭博,只為賺取利息及上述其他服務。2015年10月,甲沒有再收取上述利息,並在2016年被禁止登入其在貴賓廳所持有的帳戶。2016年12月,甲要求乙返還37,200,000.00港元,乙未有理會。甲在2020年針對乙向初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向其償還包括利息在內共43,823,487.00港元。初級法院經審理後裁定訴訟理由不成立,甲針對有關裁判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經審理後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確認初級法院的裁判。甲仍不服,針對有關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關於表意商業代理的問題,甲認為根據《商法典》第644條關於表意代理的規定,乙須向其作出償還。合議庭指出,表意商業代理規範在《商法典》第622條及後關於代辦商合同的規定中。在本案中,未見乙曾作出任何可支持甲對作出及取回存款抱持信心的行為,事實上,根據已證的事實,甚至未見甲與乙之間有過任何接觸,甲作出存款全憑丙作聯繫,因此根本無須考慮甲提出的表意商業代理的問題。關於連帶責任的問題,甲認為乙應對其作出的存款承擔連帶責任。對此,合議庭指出,第6/2002號行政法規第29條規定了博彩承批公司須對在娛樂場進行的活動負連帶責任的情況,然而,根據第16/2022號法律第65條第2款規定,該法律第63條關於釐清上述第29條規定的在娛樂場進行的活動的解釋性規定具有追溯效力,可適用於待決的案件。因此,有關博彩中介人在娛樂場接受他人的寄存的款項或籌碼的問題,必須查明該等款項或籌碼是否被用於博彩或由博彩獲利而取得。在本案中,根據已證事實,甲存款的目的不是為了賭博,相反,主要是為了獲取利息,這並不符合第16/2022號法律第63條的規定,不可視為第6/2002號行政法規第29條規定的承批公司須對在娛樂場進行的活動負連帶責任的情況。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確認中級法院的裁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34/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6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