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當事人原因致行政程序延誤 終院維持當局駁回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申請的決定
戊於2005年11月1日以不動產投資為由獲批在澳門的臨時居留許可,七年後取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2013年2月6日,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下稱“貿促局”)批准了戊提出的將其在澳門的居留許可延伸至其未成年子女甲、乙及丙的申請,之後再批准將相關許可續期至2019年2月6日。2018年12月19日,戊再次為甲、乙及丙提出臨時居留許可的續期申請,然而,基於戊與其配偶丁離婚,貿促局需審查甲、乙及丙在澳居留的可能性。貿促局於2019年4月12日要求戊對上述情況作出解釋,直至2020年3月12日,戊提交了一份法院裁判,當中顯示甲、乙及丙的撫養權被判給了戊。戊於2020年5月20日去世,貿促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隨後於2021年1月20日駁回甲、乙及丙的臨時居留許可的續期申請,理由是該等許可是源自於戊的居留權延伸。甲、乙及丙就貿促局的決定提起必要訴願,經濟財政司司長作出批示駁回了訴願。甲、乙及丙仍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原則上行政程序應在90日期間內完成。如果貿促局在戊去世前審查甲、乙及丙的居留許可的續期申請並作出決定,且如果申請獲批准,那麼甲、乙及丙就已經完成了《基本法》和第8/1999號法律所規定的取得永久居民身份所需的在澳門特區通常居住的七年期間。由於甲、乙及丙在戊去世前已經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因此戊去世的事實就無法影響他們的臨時居留許可,尤其是不會成為宣告居留許可失效的依據。換言之,在沒有事先考慮若就居留許可的續期申請適時作出決定則結果是否會是批准的情況下,行政當局依法不得基於在上述七年期間之後才發生的事實(戊去世)駁回甲、乙及丙的居留許可續期申請。故此,中級法院裁定甲、乙及丙的上訴勝訴,撤銷了被上訴的行政行為。
經濟財政司司長不服上述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合議庭指出,本案至關重要的一點是致使居留許可續期申請的行政程序在時間上拖延(超過上述90日期間),並最終在戊去世後才作出駁回申請決定的真正原因。本案卷宗顯示,在戊於2018年12月19日提出上述居留許可的續期申請後,貿促局發現甲、乙及丙的親權被交予戊的前妻丁,這導致貿促局於2019年4月12日要求戊對這一情況作出解釋,而戊最終透過其於2020年3月12日提交的信函才對此作出完整的澄清,告知並證明其子女的親權已經由法院裁判交託予其本人。合議庭認為,相關行政程序的延誤存在完全正當、可理解且合理的理由,因為行政當局為查明甲、乙及丙的親權狀況而採取了一些措施,以便在完全澄清、了解和衡量相關狀況之後再去審查所提出的居留許可續期申請並作出有理有據的決定,因此,合議庭認為上述過程不應受任何非議或譴責。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會裁定經濟財政司司長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58/2024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6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