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店主申請輸入外勞被拒

      2011年9月28日,澳門一家便利店的店主向人力資源辦公室申請輸入兩名外地僱員。人資辦的工作人員到便利店進行實地調查後發現,該店的規模並不適合聘請更多的員工,而且在澳門本地的勞動力市場可以找到申請人所需要的人員。基於以上兩點理由,人資辦主任於2011年11月21日作出批示,否決了相關申請。之後店主曾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起訴願,但被駁回。

      當事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指出相關的行政行為存在事實前提的錯誤,因為:首先,涉案的便利店是一個由地庫、地面層和閣樓組成的三層店鋪,規模並不算小,而人資辦的批示中所提到的該店現有的7個本地僱員中,有2個已經離職,而剩下的5個本地僱員和1個外地僱員則是輪班工作,這其中還包括幾名司機和送貨員,他們除了裝卸貨物以外無須留在店中;其次,上訴人曾經在澳門本地報章上刊登過招聘告示,但是無法找到合格的人選。此外,上訴人還指出行政行為違反了合法性原則、謀求公共利益原則、保護居民權益原則、公正及無私原則、非官僚化及效率等原則。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立法者之所以規定事實前提錯誤的瑕疵是爲了確保行政當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能夠在真實事實的基礎上作出決定。本案中,雖然涉案的店鋪共有三層,但大部分地方都堆滿了貨物,員工能夠自由移動的空間其實很小,這一狀況並不因有2人離職而改變。至於上訴人所說,其店內的店員是輪班工作,當中還有幾名是司機和送貨員,除了裝卸貨物以外無須留在店中,合議庭認為上訴人並沒有舉證證明相關事實,因此,並不足以推翻行政行為的事實前提。另外,上訴人所遞交的文件只能證明其曾向勞工事務局提交招聘信息,以及相關信息曾在《澳門日報》上公佈,但不能證明並非出於上訴人自己的過錯而導致未能聘請到合格的本地僱員。相反,就業登記所的資料顯示,在那段時間,有大量的本地居民正在尋找上訴人所提供的這類工作。因此,並不存在事實前提的錯誤。

      有關上訴人提出的行政行為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典》第3條、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9條及第12條所規定的一系列原則的問題,合議庭認為,由於上訴人只是空泛地提出這一問題,根本沒有指出任何具體的理由,因此不能成立。

      基於以上的原因,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司法上訴敗訴,維持了被上訴的行為。

      參閱中級法院第162/2013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