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例停車阻礙交通 行政法院維持罰款決定
2013年9月20日晚22時24分左右,A娛樂有限公司的MQ-XX-XX號輕型客車因停在氹仔西安街的一條行車道上而被檢控。2013年11月7日,澳門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廳長作出批示,以A娛樂有限公司的車輛阻礙其它車輛通行,違反《道路交通法》第48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為由,對其科處了300澳門元的罰款。
A娛樂有限公司不服,針對上述批示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指出事發時在該公司車輛所停一側車道的路邊並沒有黃實線或禁止泊車符號,而且即便該公司的車輛停在那里,事發位置道路的寬度也足以容納另外兩輛車並排通過,所以並不阻礙交通,因而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廳長的批示存有違法瑕疵。此外還認為被訴批示違反了適度原則。
行政法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指出被上訴實體的確沒有能夠證明在司法上訴人的車輛所停一側車道的路邊有黃實線或者禁止停車或泊車的符號,但考慮到西安街的道路寬度(7.07米)以及西安街分為兩條方向相反的車道,分別只有3.47米和3.60米,且每條只能供一排車輛通行(《道路交通法》第3條第14款),任何車輛若想超越停在路邊的司法上訴人的車輛,都不可避免地必須繞過車行道的中心線,占據相反方向的車道,從而阻礙了雙向行車,滿足了《道路交通法》第48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
此外行政法院還指出,不能以車輛的平均寬度作為判斷某條街道能夠容納幾排車輛通行的標準,因為不能排除大型車輛在此通行的可能;而案發的時間以及當時的交通流量也不是判斷違泊車輛是否阻礙交通的重要因素。
最後,有關違反適度原則的問題,由於司法上訴人只是空泛地提出了瑕疵,沒有闡述具體理由,因此這一理由也不成立。
基於以上的理由,行政法院裁定司法上訴敗訴,維持了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廳長對司法上訴人科處300元行政罰款的決定。
參閱行政法院第1062/13-ADM號案的判決。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