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破產不影響之前給付判決的效力 外地司法裁判獲中院確認

  2008年8月3日,香港居民B為了在A公司於澳門開設的賭場內進行賭博而向該公司借取了30,000,000.00港元的貸款,並簽署了一份債務聲明,當時雙方約定的貸款年利率為18%。B償還了其中1,058,363.00港元的款項。之後,同樣是在2008年8月,B曾向A公司開出一張金額為28,941,637.00港元的支票,但被銀行拒付。
2009年,A公司針對B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處被告向其償還欠款及利息。2010年2月12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作出判決,裁定訴訟勝訴,判B向A公司支付28,941,637.00港元的欠款以及7,964,104.17港元的利息,另外再附加從2010年2月13日開始直至完全及實際支付為止按8%的年利率計算的利息。判決作出後,原被告雙方均沒有提出上訴,判決轉為確定。

  為使該判決能夠在澳門產生效力,2013年,A公司向澳門中級法院提出審查和確認外地裁判之訴,請求中院確認該判決。

  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待確認的裁判已經過適當蓋章及翻譯,內容淺顯易懂,尤其是在具體判處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款項和判決所依據之理由的部分。至於裁判已確定、外地法院有管轄權、不存在訴訟已繫屬或已有確定裁判的情況以及已傳喚當事人和遵守辯論原則這幾個要件,根據澳門法院歷來所採納的觀點,當事人只須主張,無須正面及直接證明,由於卷宗內沒有資料顯示有哪個要件未獲滿足,而法院也沒有發現此類情況,因此推定全部滿足。另外本案也不屬於澳門法院具有專屬管轄權的情況。最後,待確認裁判的內容是基於原被告雙方間訂立的借貸合同而判處其中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支付一筆款項,這類情況在任何一個法律體系中都是司空見慣的,因此並不違反澳門的公共秩序。

  最後,對於B聲稱自己已經因為無法償還對A公司的這筆債務而在2013年被香港法院宣告破產,因此澳門法院不能再判他向A公司支付相關款項的理由,合議庭指出,待被審查的判決是在2010年作出的,而宣告B破產的判決則是在2013年作出的,因此破產是一個在待被審查的判決中並沒有被提出和審理的問題,已經超出了本案審查的範圍,如果被申請人認為該破產情況妨礙待被審查的給付判決產生效力,應該在適當的法院適時提出這一問題,不能在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的訴訟中提出。

  綜合以上的理由,中級法院裁定訴訟勝訴,確認了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10年2月12日所作的判決。

  參閱中級法院第142/2013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