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恐嚇罪、放棄告訴
摘要
雖然《刑法典》第108條第1款規定:
“一、如告訴權人明示放棄告訴權,或作出可確實推斷放棄告訴權之事實,則不得行使告訴權”。
然而,案中並未記載被害人已明確表示不追究上訴人的刑事責任,所以不符合明示放棄告訴權的情況。
至於默示放棄,是指權利人透過一些作為或不作為,從而反映他不想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例如:
1) 經過《刑法典》第107條第1款所指的6個月期間後,權利人仍未有提出刑事告訴,告訴權隨即失效;
2) 權利人(在未有行使告訴權的情況下)對行為人提起獨立的民事賠償請求,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61條第2款的規定,這種行動等同於放棄告訴。
在本案中,被害人只是單純的向到場警員表示無須協助,我們未能從中得出被害人放棄追究上訴人刑事責任的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