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適用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上訴人的言詞已符合上述司法見解所述之標準,即原審已證事實第7點的詞句已違反了社會道德尊嚴所必需的最低倫理,無論是被害人本人,還是普通人,均認為屬侵犯名譽的行為。
在本案中,上訴人在社交媒體“XX”發布貼文,該社交媒體具有包括分享、轉發、複製的特性,並具有便利傳播使更多的人知悉的可能性,在客觀上可以使不特定的人知悉(即使上訴人限於特定好友)。故基於該社交媒體的便利廣泛傳播的功能,應認定上訴人之行為屬“藉著便利其散布之方法作出,或係在便利其散布之情節下作出”。此外,從主觀上講,上訴人使用便利傳播的社交媒體也難以否定其有讓更多的人知悉的動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