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3/2026 1072/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適用條文、偽造文件罪

      摘要

      根據案中的已證事實,嫌犯在案發時已逾期逗留,為了租住酒店房間,其在本澳透過他人偽造逗留許可憑條,過程中還提供了自己的個人身份資料,基於此,嫌犯的行為已符合第16/2021號法律第75條第1款所指的犯罪構成要件(“一、意圖妨礙本法律的效力,以《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及b項規定的任一手段……偽造入境及逗留所需的任何法定文件”)。
      至於同一法律第75條第2款的規定,從行文的描述所見,就本案而言,立法者所規範的是“意圖取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所需的任何法定文件”,而以第75條第1款所指的手段,“偽造公文書、經認證的文書或私文書,又或作出關於行為人本人或第三人身份資料的虛假聲明者”。
      所以(以本案而言),第75條第2款的偽造行為,是為了取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所需的任何法定文件”。
      也就是說(以本案為例),當行為人偽造“公文書、經認證的文書或私文書,又或作出關於行為人本人或第三人身份資料的虛假聲明”,是為著取得“逗留許可憑條”,那麼,便屬於上指法律第75條第2款所規範的偽造文件罪。
      顯然,這並不是本案所發生的情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