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主題
- 不繳納替代刑罰金
摘要
1.《刑法典》第44條規定了徒刑之代替制度;而《刑法典》第47條則規定了罰金轉為監禁的規定。
2.《刑法典》第44條建立的徒刑之代替制度,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短期剝奪自由刑的弊端。作為代替刑的罰金是將本來判處的徒刑用繳納罰金來代替服刑;而作為主刑的罰金,是獨立判處的,罰金本身就是主刑,繳完時才算刑罰執行完畢,如不繳納,替代罰金主刑的是勞動或監禁。從兩者的目的、作用、執行方式來看,顯而易見,作為替代刑的罰金與作為主刑的罰金,並不相同。
簡言之,罰金主刑和罰金替代刑在刑事政策的不同,決定了兩者各自適用不同的法律後果,包括不履行的法律後果也不同。
3.當被判刑人不支付替代刑罰金,法院決定命令執行所科處之徒刑後,被上訴人不能重新要求支付替代刑罰金,但可以根據《刑法典》第44條第2款及第47條第3款向法庭陳述並證明其不繳納罰金之理由不可歸責於其本人,以申請獲得一年至三年的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