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1/2026 1094/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適當及適度原則

      摘要

      1. 從有關客觀事實中,雖然上訴人在收取建築工程公司開出支票後向兩下判公司“訛稱”相關支票超出了彼等應收款項而向兩下判公司索要款項。而其後建築工程公司再向下判公司支付工程餘款並因而遭受損失。
      然而,在欠缺上訴人與下判公司之間工程實際價值,具體應支付工程款項以及建築工程公司再向兩下判公司支付工程餘款具體情況等事實,原審判決的已證事實並未足夠顯示相關的詭計以及損失的情況。

      2.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原審法院所審查的證據的確並未能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存在有關詭計,而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患有明顯錯誤。

      3. 上訴人被採用羈押措施是以其被原審判決判定罪名成立為基本前提的。考慮到原審判決存在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而在本案存在之疑問未被排除前,卷宗現有資料亦未構成上訴人實施詐騙罪之“強烈跡象”(根據卷宗第89-91頁之司警偵查總結報告,本案中也只是有跡象顯示上訴人實施詐騙罪),因而對上訴人採用羈押強制措施的條件尚未充足。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