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經分析原審判決內的相關證據,尤其是各被害人聲明結合微信通訊紀錄顯示,的確有跡象顯示嫌犯可能以“量化基金XXX”作招徠,利用“B”平台進行詐騙。
但是,要確實證明嫌犯詐騙確有其事,查明相關基金的創建者、“B”平台的歸屬及交易、相關投資款項的流向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這樣才能形成證明嫌犯實施詐騙行為的完整證據鏈。
然而,各被害人的聲明、警方的調查結果及書證等相關,證據均未能充分地證明“嫌犯是該項理財產品“量化基金XXX”的創建者,嫌犯根本上沒有打算保證投資者的本金不失,嫌犯以少許“投資利潤”吸引被害人投資,之後突然將“量化基金XXX”的價值歸零,從而騙走被害人的金錢。”
從中可以看到,原審判決對事實審的結果所發表的判案理由說明,一般人在閱讀該判決內容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該事實審結果屬不合理,而存在明顯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