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實際執行吊銷駕駛執照的附加刑、不遵守交通紅燈管制的輕微違反
摘要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108條第1款規定:
“一、如駕駛員自首次判罰其禁止駕駛的判決轉為確定之日起計五年內已兩次被判罰禁止駕駛,而又實施另一可科處禁止駕駛的違法行為,法院應裁定吊銷其駕駛執照或第八十條第一款(四)項所指文件,且不影響第九十二條的適用。”(粗體及底線是我們加上的)。
從中所見,立法者對於上訴人這種重複違反交通規定的情況,採用了“應”裁定吊銷其駕駛執照的表述方式,意味著立法者認為在此情況下,違例者未有在之前的刑罰當中吸取足夠的教訓,因而原則上需要吊銷違例者的駕駛執照,以便加強行為人的守法意識,並體現立法者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保障。
雖然按照《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的規定,立法者也為吊銷駕駛執照的刑罰設置了暫緩執行的機制,而且法院給予緩刑的一貫準則是考慮到同時為職業司機的違例者其工作的需要。
然而,本院也認同檢察院代表的見解,即暫緩執行附加刑僅屬例外的情況,也不可能將這種機制無限地延伸及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