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盛銳敏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僱主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摘要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證據審查的錯誤,而非評價證據之結論的不同。法院審查證據所得出的結論與上訴人或案件當事人的不同,並不構成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上訴法院所查核的是被上訴判決在證據審查層面是否存在錯誤,而不是能重新評價證據並對案件事實作出重新認定。
2.僱主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須符合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之要求。
一方面,根據《勞動關係法》第68條第2款及第69條第2款規定,構成僱員解除勞動關係的合理理由,要求:必須存在僱員違反僱員義務的過錯行為;僱員的過錯行為的嚴重程度必須十分嚴重,致使勞動關係無法維持,且亦無法被要求維持。
另一方面,根據《勞動關係法》第69條第1款和第4款規定,僱主在知悉有關不可能維持勞動關係的嚴重事實或情況之日起計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將終止勞動關係的決定通知有關僱員,並須對歸責於僱員的事實作出簡述;如果沒有在知悉有關事實或情況的三十日內作出書面通知或所引用的理由缺乏根據的情況下,終止勞動關係的理由被視為不合理,即使僱員真的有過錯,也不能事後改變這一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