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誹謗罪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相關事實做出判斷。
2. 嫌犯是在行使其在紀律程序內答辯權的情況下,作出了對上訴人的負面評價,在可接受度較高的情況下,相關評價雖然尖銳,但仍然可以視為合理的抗辯手段。
基於此,根據原審判決認定之事實,無論在犯罪的主觀方面,還是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均不符合《刑法典》對誹謗罪規定的罪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