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偽造文件罪
- 偽造文件罪與詐騙罪的競合關係
- 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與偽造文件罪及濫用職權罪的吸收關係
- 電腦偽造罪與偽造文件罪的吸收關係
- 連續犯
- 特別減輕
1.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2. 本案中,由於上訴人並非單純向教青局提供不實的聲明,而是向教青局提供旅行社收據、活動舉辦日期、活動參與人數、以其他活動冒充申請活動、修改機票名字時所作出不實的事實,上述的文件則是有權限當局給予資助的依據,報價及發票的內容聯同其他的事實一起達致取得活動資助的目的,屬於「法律上之重要事實」。因此,上訴人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典》第244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
3. 詐騙罪與偽造文件罪的犯罪性質不同,兩者各自保障不同的法益。詐騙罪是以保護財產免受侵害為目的;而偽造文件罪則旨在保護文件本身所具有的公信力及其在證明力方面的安全性及可信性。
然而,本案中所涉及的文件是教青局活動資助申請所需文件,該等文件並不具有獨立性,只能用於該次犯罪行為。
4. 上訴人以教青局資助分析員的身份在執行職務時應該作出迴避但沒有迴避的情況下,仍對「B」的資助批給報告作出正面建議的行為,足以誤導教青局以為「B」符合批給資助,最終,令到教青局遭受了相應的財產損失。本案事實顯示,為了順利騙取教青局批出資助款項,上訴人運用其職權在批給建議書上作出不實的批給建議。此舉無疑屬濫用職權之行為。然而,該行為本身又符合了《刑法典》第246條「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的罪狀描述。換言之,上訴人的同一行為觸犯了兩項罪名。
5. 本案中上訴人對教青局「資助系統」中的電腦數據資料作出修改,介入了電腦數據資料處理程序,故此,其行為符合該條文對電腦偽造罪所描述之罪狀。故原審判決此定罪不存有法律適用錯誤之瑕疵。
6. 上訴人雖然實施的犯罪手法相同,侵犯的法益相同,甚至故意也可以概括為一個整體故意,但卻未見符合法定的特別減輕罪過的外在情節。相反,上訴人其實僅僅是利用了相同的外在“便利條件”,有恃無恐地重複透過借助教青局分析員身份的便利在多項青年社團活動上取得不正當的收益。可見,就誘發其一系列犯罪的外在情況而言,絕對不能認為相當減輕其罪過。
7. 本案中,雖然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承認控訴書的事實,但其認罪對發現事實真相並不具明顯作用,而認罪的態度亦未達到對有關事實的不法性、上訴人的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減輕的結論。上訴人提出的特別減輕情節並不成立。
